(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宏江与方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江,方成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26号原告陈宏江。被告方成成。原告陈宏江与被告方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江诉称: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水工技术的劳务,经结算水工工资为20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4月底付清。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共支付了15000元,尚欠5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庭提交2013年2月8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方成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宏江与被告方成成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成成尚欠原告陈宏江水工工资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被告方成成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陈宏江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成成给付原告陈宏江工资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孟有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人民陪审员 张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