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刘XX,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XX,女,1970年5月4日出生。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告传唤原告刘XX,原告刘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长 孙消烊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许锋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