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执字第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许辉与郑爱红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郑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856-2号申请执行人许辉,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郑爱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许辉与被执行人郑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立调确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爱红名下位于番禺区沙湾镇荷景花园5街2座2梯502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理。2.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4.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8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伟钊审 判 员  梁伟强代理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耀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