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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修军与王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胡修军。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告:王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军与被告王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胡修军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