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修军与王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胡修军。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告:王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军与被告王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胡修军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