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阳伟华与武汉益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伟华,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阳伟华。委托代理人胡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伟华与被告武汉益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伟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阳伟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伟华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璇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