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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辉,男,汉族,1932年2月15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548号903室。被执行人徐俊武,男,汉族,1950年3月16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路754号18室。张彦辉与徐俊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徐俊武承担诉讼费175元,鉴定费1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因义务人徐俊武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彦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俊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2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基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