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杜绍军与黄杰、邱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军,黄杰,邱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杜绍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杰,无固定职业。被告:邱杏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军与被告黄杰、邱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绍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绍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杜绍军负担。审 判 长 俞 昉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