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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杜绍军与黄杰、邱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军,黄杰,邱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杜绍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杰,无固定职业。被告:邱杏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军与被告黄杰、邱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绍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绍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杜绍军负担。审 判 长 俞 昉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