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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珏瑞、魏桂芳、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万龙、蔡菊琴、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珏瑞,魏桂芳,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万龙,蔡菊琴,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珏瑞被执行人魏桂芳被执行人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万龙被执行人蔡菊琴被执行人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珏瑞、魏桂芳、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万龙、蔡菊琴、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丹后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珏瑞、魏桂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利息16000元(截止2013年11月30),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480元;被执行人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万龙、蔡菊琴、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珏瑞、魏桂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8589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珏瑞、魏桂芳、江苏省瑞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万龙、蔡菊琴、丹阳市隆盛工具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诉讼中,本院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后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