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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清华诉杜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华,杜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袁清华,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杜刚,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清华诉被告杜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