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371-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王军,男。申请执行人高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125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有坐落在宿州市香港商业街E区6#楼0119室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军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香港商业街E区6#楼0119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王军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