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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杨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