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志与梁宝卫、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田志,农民。被告:梁宝卫,农民。被告:张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地址:天津市。负责人:张小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果津成,公司员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杨庆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与被告梁宝卫、张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于2015年6月26日以放弃对被告梁宝卫、张奎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申请撤回梁宝卫、张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撤回对被告梁宝卫、张奎的起诉。审判员陆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