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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594号原告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新城吴韵路288号金都花园32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受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雨婷(受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兵(受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俊(受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力军审 判 员  舒秀琴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