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友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罪犯陈友胜,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绵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9日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3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9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4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友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46分,月均7.68分。2014年8月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友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友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