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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刘文生、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生,李红利,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桂梅,刘恩城,孙凤龙,王俊茹,张桂芹,李金龙,樊国华,张西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合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132931196110011811。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利,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桂梅,粮食局下岗职工。原审被告:刘恩城,1968年2月18日,粮食局下岗职工。原审被告:孙凤龙,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粮食局下岗职工,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西涨沙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408090014。原审被告:王俊茹,粮食局下岗职工。原审被告:张桂芹,粮食局下岗职工。原审被告:李金龙,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回族,粮食局下岗职工,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东方骏景小区西侧平房。身份证号码:13293119700630001X。原审被告:樊国华,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粮食局下岗职工,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吉祥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132931196703110022。原审被告:张西玉,农林局退休职工。案由:租赁合同纠纷2012年8月19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5000元,租期为10年。租赁期间因故出现纠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文生给付李红利3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不予履行将按原判决执行。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李红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元,由刘文生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