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沙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