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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沙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