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康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