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