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海市恒业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临海市铸造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269-1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恒业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华龙,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海市铸造机械厂,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29号、第177号、第649号、第650号、第651号、第652号、第653号、第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铸造机械厂正在改制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海市铸造机械厂执行款人民币275927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振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