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尚长青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长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尚长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负责人:王丽君,经理。原告尚长青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尚长青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长青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长青负担。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