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一格与丁大敏、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格,丁大敏,陈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张一格。委托代理人方志威、胡小东(特别授权)。被告丁大敏。被告陈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格与被告丁大敏、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