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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道军、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道军,周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7-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道军。被执行人周国荣。本院受理的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道军、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道军所有的车号为鄂f×××××保时捷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道军所有的鄂f×××××保时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