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调确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喻根法、杨阿兴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464号申请人:喻根法。委托代理人:李伟斌,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阿兴。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代表人:曹阳,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慧清,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喻根法、杨阿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桂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6月2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喻根法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修理费,合计133296.29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01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杨阿兴赔偿1100元,已付清。二、申请人喻根法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三、因申请人杨阿兴已支付申请人喻根法8100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理赔款101000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喻根法领取94000元,由申请人杨阿兴领取70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