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廉某诉张某、张某某、张某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张某,张某某,张某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廉某,女,1945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晗、张世凯,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0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简况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简况同上。被告张某某某,简况同上。原告廉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凯,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被告张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某诉称,原告与已逝张某某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张某某和张某某某系张某某某某的子女。2008年3月10日张某某某某立有遗嘱。2008年9月30日,张某某某某逝世。张某某某某逝世前与原告共同居住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龙渠湾19号2-1-205房屋(面积31.59),该房屋1998年经西安市公安局按成本价出售于张某某某某,张某某某某逝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14年开始被告称该涉案房屋为其父亲遗产,多次纠缠原告要求让其三人使用房屋。并且在原告居住期间经常对其进行骚扰。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父亲张某某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所立遗嘱有效;2、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龙渠湾19号2-1-205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某某辩称,家庭情况属实,涉诉房屋是公安局集资建房分配的,属于房改房,没有房产证,其父母于1990年入住,1998年交的成本价,属于其父母共同财产。原告是2001年和其父亲结婚的,涉诉房屋属于婚前财产。遗嘱也不是其父亲的真实愿望,认为无效,在2008年时其父亲还没有权利进行处置。也没有对原告进行骚扰,破门而入只是为了祭奠其父亲。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2001年7月9日与三被告之父张某某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张某某某某与前妻冯荣华(1997年9月26日去世)生有被告三人。涉诉房屋系张某某某某于1989年11月1日租住单位西安市公安局公房,1998年11月9日,张某某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交纳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购房款4449元。后张某某某某与前妻向西安市公安局交纳了集资建房款。2008年3月10日,张某某某某写有遗嘱,主要内容有:坐落于西安市西大街龙渠湾公安局家属院二号楼一门二层五号,面积为44.4平方米的房屋为立遗嘱人的私有房产,属于房改房。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处理具体如下,妻子廉某,43岁,汉族,立遗嘱人张某某某某百年之后将其名下的上述不动产单元房一套由妻子廉某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与其发生争执。现该房屋由原告出租与他人。审理中,西安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涉诉房屋产证在办理中。上诉事实,有结婚证、遗嘱、西安市公安局证明三份。涉诉房屋交款通知书及代收入凭证,公房缴租凭证及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双方争执的房产系西安市公安局公房,为张某某某某与其前妻冯荣华租住,在张某某某某与原告结婚前,张某某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交纳了涉诉房屋的购房款,现该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房屋的产权无法界定,故张某某某某所立遗留形式要件合法,但内容中称涉诉房屋系其私有财产,没有依据是不正确的,其称涉诉房屋在其百年后作为个人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亦不正确,只能是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其可让原告继承,故原告主张张某某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所立遗嘱有效应予调整。待该涉诉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就房屋的所有权另案主张。至于原告主张涉诉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与法律及房屋现状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某某与2008年3月1日遗嘱相关部分应修改为,西安市龙渠湾西安市公安局家属院二号楼一门二层五号之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部分由原告廉某继承;二、西安市龙渠湾西安市公安局家属院19号2-1-205号房由原告廉某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交付),由原告廉某负担100元,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某某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