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姚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思岩,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杨某,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