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葛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女,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左右15时许,被告人葛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精品服装城内,盗窃二层2004号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的倍丽特服装店内的一件撒娜尔牌黑色短款皮草上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014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葛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精品服装城内,盗窃二层27号被害人郜某某所在的伊莎贝拉服装店内的一件华丰衣都牌女式棉上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盗窃三层102号被害人杨某某所在的模梭服装店内的一件芮雅牌紫色真丝女式上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9元;盗窃三层3001号朵以服装店内的一件白色针织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元;盗窃三层60号被害人孙某某所在的嫣之然服装店内的一件吉尼儿牌女式羽绒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在携赃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服装进货单,被告人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