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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增贵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张增贵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贵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145万元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XXX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壹佰肆拾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