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广峰与王二军、马书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峰,马书奎,王二军,刘吉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军。原审被告:刘吉伟。上诉人刘广峰与被上诉人马书奎、王二军、原审被告刘吉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股权转让所涉目标公司深圳市经万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经万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