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某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