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经洲与被告姚七妮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经洲,姚七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姚经洲,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七妮,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经洲与被告姚七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经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经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经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经洲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