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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经洲与被告姚七妮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经洲,姚七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姚经洲,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七妮,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经洲与被告姚七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经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经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经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经洲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