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美静与潘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静,潘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吴美静,无业。委托代理人黄涛,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明,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静与被告潘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美静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建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静撤回对被告潘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吴美静负担。审 判 长 徐琳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旭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