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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志英与谭少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英,谭少雯,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龙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29号原告吴志英,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少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李丽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英诉被告谭少雯、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龙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少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景花园某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2015)侯宝斋诉保第14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志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谭少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景花园某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德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