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陵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杨帆迪东车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被执行人山东杨帆迪东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杨帆迪东车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