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焦梦洁、焦自岭、陆金青、宋加荣与梁宗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陆金青申请执行人焦梦洁申请执行人焦自岭申请执行人宋加荣被执行人梁宗峰被执行人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经理。焦梦洁、焦自岭、陆金青、宋加荣与梁宗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2970.4元及利息。执行费1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宗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宗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事故理赔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焦梦洁、焦自岭、陆金青、宋加荣与梁宗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