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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34号原告郑某,女。委托代理人陈丰,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