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鹏与张凯、施建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张凯,施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77号申请人周鹏。被执行人张凯。被执行人施建林。周鹏与张凯、施建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张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鹏���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施建林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张凯、施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凯、施建林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周鹏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鹏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鹏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凯、施建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张凯、施建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