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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冯宇杰与刘时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70号申请人冯宇杰,男,生于1994年8月3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刘时兰,男,生于1969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冯宇杰与申请人刘时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宇杰因与申请人刘时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冯宇杰承担刘时兰的医疗费(凭票)及双方的车辆维修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并一次性赔偿刘时兰后期各项费用3500元,以上款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冯宇杰与申请人刘时兰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关璐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