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谨传与被告邹洪杰、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谨传,邹洪杰,邱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675号原告余谨传,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邹洪杰,男,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邱健,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谨传与被告邹洪杰、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谨传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谨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谨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谨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