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钟东升与严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东升,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钟东升,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严波,男,汉族,暂住地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钟东升与被执行人严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波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433.7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