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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佩贤诉被告那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贤,那廷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张佩贤,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薛珊,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那廷海,男,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贤诉被告那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佩贤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张佩贤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