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佩贤诉被告那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贤,那廷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张佩贤,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薛珊,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那廷海,男,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贤诉被告那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佩贤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张佩贤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