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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