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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美,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陈某美,女,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