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美,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陈某美,女,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