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馆陶县人民医院与董献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文卫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院长。被申请人董献博。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献博的肇事车辆冀D×××××号重型自卸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献博的肇事车辆冀D×××××号重型自卸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