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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