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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