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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欢与李爱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8日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