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成与王立志、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王立志,魏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立志,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魏淑贤,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马成与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因双方正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继续执行该房产。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珍审判员 盛雅梅代理���判员李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