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碧芳与阮声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芳,阮声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01号原告王碧芳,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阮声隆,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芳与被告阮声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碧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碧芳以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计16,50元,由原告王碧芳负担。审判员  许剑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