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春萍申请执行胡文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萍,胡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1-1号申请人杨春萍,女,1972年1月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胡文波,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开远市。申请人杨春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0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现金履行能力,但有位于本市商品房一套,现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如何执行本案达成如下执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将上述商品房作价107250抵偿给申请人,扣除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合同款101250元,申请人应另行补偿被执行人上述抵债房屋差价款6000元。现双方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绕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