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彭小六、周会、卢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小六,周会,卢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5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彭小六,生于1981年。被告周会,女,生于1988年。被告卢露,女,生于199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小六、周会、卢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